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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27 條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快遞文件類之貨物申報為快遞文件類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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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7條,如果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11條第2項的規定,將進出口非快遞文件類的貨物申報為快遞文件類,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87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可以按次處罰。如果已經被處罰了三次仍然未能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很嚴重,海關有權停止該海運快遞業者六個月以下的通關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參考資料: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主管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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