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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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快遞文件類之貨物申報為快遞文件類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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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7條,如果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11條第2項的規定,將進出口非快遞文件類的貨物申報為快遞文件類,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87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則可以按次處罰。如果已經被處罰了三次仍然未能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很嚴重,海關有權停止該海運快遞業者六個月以下的通關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參考資料: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主管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第八十七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關稅法 第 87 條條文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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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