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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快遞文件類之貨物申報為快遞文件類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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