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1 條
- 1.海運快遞業者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申報。
- 2.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 一、進口快遞文件。 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五、出口快遞文件。 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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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規定了海運快遞業者的申報方式和進出口貨物的分類別。根據該條規定,海運快遞業者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快遞貨物根據性質和價格可分為七個分類別: 1. 進口快遞文件 2. 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3. 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4. 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5. 出口快遞文件 6. 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7. 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這些貨物根據類別的不同,將會有不同的通關程序和稅費等相關要求。 參考資料: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017&FLN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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