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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運快遞業者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申報。
  2.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 一、進口快遞文件。 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五、出口快遞文件。 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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