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進口高價海運快遞貨物或同條項第七款所定出口高價海運快遞貨物。 二、涉及輸出入規定。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三、需申請沖退稅或保稅用報單副本。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貨物。但以非個人名義進口屬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六、適用進口報單類別「G1」(外貨進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國貨出口報單)或「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報單)以外之貨物。 七、依貨物稅條例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貨物。 八、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物。 九、屬關稅配額貨物。
- 前項以外之海運快遞貨物,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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