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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2 條

  1. 1.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進口高價海運快遞貨物或同條項第七款所定出口高價海運快遞貨物。 二、涉及輸出入規定。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三、需申請沖退稅或保稅用報單副本。 四、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貨物。但以個人名義進口屬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六、用進口報單類別「G1」(外貨進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國貨出口報單)或「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報單)以外之貨物。 七、依貨物稅條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貨物。 八、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報復關稅貨物。 九、經濟部依貿易法採取進口救濟或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物。 十、屬關稅配額貨物。
  2. 2.前項以外之海運快遞貨物,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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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了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的通關辦理情形。根據該條規定,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運快遞貨物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 1. 屬於進口高價海運快遞貨物或出口高價海運快遞貨物; 2. 涉及輸出入規定,除非海關公告了特殊情形,否則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 3. 需要申請沖退稅或保稅用報單副本; 4. 需要調閱原出口或進口報單的復運進出口案件; 5. 根據關稅法、相關法規和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的貨物,但以非個人名義進口且報關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的情況下,可以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6. 進口或出口報單類別除了「外貨進口報單」、「國貨出口報單」和「自由港區貨物出口報單」以外的貨物; 7. 应根据货物税则或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则的规定应税的货物; 8. 属于财政部公告实施特别防衛措施货物; 9. 属于关税配额货物。 除了以上情形之外的海運快遞貨物,可以使用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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