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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3 條

專區通關作業應於所在地海關辦公時間內辦理。但情況特殊經所在地海關公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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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通關作業應在所在地海關的辦公時間內進行。然而,如果情況特殊且經所在地海關公告的情形下,則不受時間限制。 這表示海運快遞貨物的通關作業一般應該在所在地海關的正常辦公時間內進行。不過,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海關公告了特殊規定或特定時段的例外規定,則不受正常辦公時間的限制,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通關作業。 例如,如果某個港口因天氣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在正常辦公時間內提供通關服務,海關可以根據情況發佈公告,允許在特定時間進行通關作業。這樣的例外規定可以確保海運快遞貨物的通關作業能夠在各種情況下便利地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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