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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4 條

  1. 1.海運快遞業者辦理進出口文件類或低價貨物之簡易申報時,得將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同一主號且同類別貨物,以同一簡易申報單號碼合併申報。
  2. 2.依前項規定合併申報者,應申報進口快遞貨物收貨人名稱,除文件類外,並應申報收貨人地址及其統一編號,收貨人為個人者,應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3. 3.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4. 4.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者,由海關將其所申報之收貨人列為簡易申報單及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發稅單。
  5. 5.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之貨物,除文件類外不得併袋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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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海運快遞業者辦理進出口文件類或低價貨物的簡易申報時,可以將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的同一主號以及同類別的貨物,合併在同一簡易申報單號碼中申報。 舉例:海運快遞業者在進口時將兩個不同的客戶的相同種類的文件貨物合併在同一個簡易申報單號碼中申報。 2. 根據前一項的規定,合併申報時,應該申報進口快遞貨物的收貨人姓名,除了文件類貨物之外,還應該申報收貨人的地址和統一編號。如果收貨人是個人的話,還應該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舉例:海運快遞業者在進口時,將兩個不同的客戶的相同種類的低價貨物合併在同一個簡易申報單中申報,並且應該申報每一個客戶的收貨人名稱、地址和統一編號。 3. 如果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時,提供收貨人的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可以免除上述第2項的規定,即不需要申報收貨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舉例:海運快遞業者在進口時,使用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申報收貨人,不需要提供收貨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4.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合併申報的貨物,海關可以將其所申報的收貨人列為簡易申報單及稅款繳納證的納稅義務人,並核發稅單。 舉例:海運快遞業者合併申報的貨物被海關核准後,海關將其中一方的收貨人列為納稅義務人,並核發相應的稅單。 5.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合併申報的貨物,除了文件類貨物之外,不能合併在同一個袋子中通關。 舉例:海運快遞業者合併申報的貨物中,除了文件類貨物之外,其他不同類別的貨物不能合併在同一個袋子中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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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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