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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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運快遞業者不得將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
- 2.前項所稱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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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5 條,海運快遞業者不得將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所謂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這意味著海運快遞業者必須整批申報同一批次的進口快遞貨物,不能將其拆分為多個申報單進行通關手續。 範例:某公司從日本發貨了一批快遞貨物,透過同一航次的海運運輸工具送到了台灣的收貨人手中。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5 條,海運快遞業者應該整批申報這批進口快遞貨物,不得將其拆分為多個申報單進行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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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