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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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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屬應施檢驗(疫)或有其他簽審規定之品目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6條,進出口的海運快遞貨物如果屬於需要檢驗(疫)或有其他簽審規定的貨物,就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這條規定暗示進出口的海運快遞貨物可能需要通過特定的檢驗程序或者遵守其他規定,以確保這些貨物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具體的程序和要求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規或指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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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6 條規定:「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屬應施檢驗(疫)或有其他簽審規定之品目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