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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6 條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屬應施檢驗(疫)或有其他簽審規定之品目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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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6條,進出口的海運快遞貨物如果屬於需要檢驗(疫)或有其他簽審規定的貨物,就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這條規定暗示進出口的海運快遞貨物可能需要通過特定的檢驗程序或者遵守其他規定,以確保這些貨物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具體的程序和要求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規或指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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