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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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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業者應於運輸業傳輸進口艙單後始得傳輸進口報單,至遲應於拆櫃完畢之翌日起算一日內完成報單申報。
海關得於船舶抵達前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將應驗、免驗貨物等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之專區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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