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7 條
- 1.海運快遞業者應於運輸業傳輸進口艙單後始得傳輸進口報單,至遲應於拆櫃完畢之翌日起算一日內完成報單申報。
- 2.海關得於船舶抵達前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將應驗、免驗貨物等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之專區業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其中兩項規定如下: 1. 海運快遞業者必須在運輸業傳輸進口艙單後的翌日起算一日內完成進口報單的申報工作。這表示海運快遞業者需要在艙單傳輸後的一天內完成進口報單的申報。 2. 海關有權在船舶抵達之前,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的方式,將與特定貨物相關的應驗或免驗的訊息通知給專區業者。這表示海關可以在船舶到達之前以電子方式向相關業者發送有關需要驗證的貨物或不需要驗證的貨物的訊息。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抵達前,海關獲知有特定的貨物需要進行檢驗,海關可以使用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的方式通知該貨物的專區業者,在船舶抵達後,專區業者將根據海關的通知進行相應的檢驗程序。同樣地,如果有一批免驗的貨物,海關也可以透過這種方式通知專區業者,以便使他們可以快速地進行通關手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