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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8 條

  1. 1.進口海運快遞貨物委由報關者以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報關委任: 一、以書面辦理個案或長期委任;以書面辦理個案委任者,應由報關業者於連線申報時具結報關後依海關要求提示委任書。 二、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線上個案或長期委任。 三、經由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建置之實名認證平臺辦理線上個案委任。
  2. 2.未依前項各款方式之一完成報關委任,並於海關通關資訊系統記錄有案者,海關得不受理報關。
  3. 3.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於報關後放行前依海關要求提示委任書者,得以經報關業者簽認之委任書影本,先行代替原本;海關認有查必要時,得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示委任書原本。
  4. 4.報運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或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任報關,且亦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者,應由報關業者負違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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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8 條共有四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進口海運快遞貨物和出口海運快遞貨物的報關手續。進口時,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以委託方式辦理報關,需檢附委任書原本。然而,有兩種情況例外,不需要檢附委任書原本: 1)使用經受報關業者簽認的傳真文件代替委任書原本;2)以書面或線上方式辦理長期委任。 第二項規定,在不使用委任書原本的情況下,進口海運快遞貨物可以使用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但在取得納稅義務人的委任文件之前,需由報關業者具結或使用其他確認方式進行線上報關委任。 第三項規定,除了前述情況下需要提交委任書原本外,報關業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委任書。申請後的委任書需要自行編號裝訂成冊,以供海關隨時查核。 第四項規定,如果報運的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涉嫌虛報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情況,報關業者無法證明確實受委任報關,且無法證明確實有實際貨主,則報關業者需承擔違章責任。 依據最新資料,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進口和出口海運快遞貨物的報關手續和相關要求。其中,需要提交委任書原本的情況有例外,並且也提及了使用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的情況。此外,報關業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委任書,並且規定了對於涉嫌虛報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情況應該由報關業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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