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進口海運快遞貨物委由報關業者以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報關委任: 一、以書面辦理個案或長期委任;以書面辦理個案委任者,應由報關業者於連線申報時具結報關後依海關要求提示委任書。 二、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線上個案或長期委任。 三、經由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建置之實名認證平臺辦理線上個案委任。
- 未依前項各款方式之一完成報關委任,並於海關通關資訊系統記錄有案者,海關得不受理報關。
-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於報關後放行前依海關要求提示委任書者,得以經報關業者簽認之委任書影本,先行代替原本;海關認有查核必要時,得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示委任書原本。
- 報運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或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任報關,且亦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者,應由報關業者負違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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