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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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簡易申報貨物未放行出倉前,經確認無法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報關委任,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貨物進倉或報關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由海運快遞業者申請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 一、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但依法令得免予處罰。 二、無違反其他主管機關法令而須移送裁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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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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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裁罰名詞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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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