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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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9 條規定了海運快遞業者在受託運送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時的報關相關事項: 1. 根據該條款,海運快遞業者運送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時,可以以貨物持有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并且需要按規定支付稅費。 2. 海運快遞業者以進口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時,除了文件類之外,還需要申報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和統一編號。如果收貨人是個人,則需要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3. 使用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前項規定的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的要求。 4. 如果海運快遞業者根據前兩項規定以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海關有權將其所申報的收貨人列為簡易申報單和稅款繳納證的納稅義務人,并核發稅單。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海運快遞業者在受託運送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時,有相應的報關要求和程序。海關根據報關的相關信息核發稅單,以確保稅款的繳納和紀錄。
- 持有名詞
- 認證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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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