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海運快遞業者受託運人委託作戶對戶運送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時,得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並依規定繳納稅費。
- 海運快遞業者以進口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者,除文件類外,應申報收貨人名稱、地址及其統一編號,收貨人為個人者,應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 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 海運快遞業者依前二項規定以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者,海關得將其所申報之收貨人列為簡易申報單及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