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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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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6條規定,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將由海關依照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根據這個條文,業者可能會接受警告或被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海關有權要求業者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正。如果業者未能在限期內改正,則可能會被再次處罰。如果業者在三次處罰後依然未能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嚴重,海關有權停止業者六個月以下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或者取消其登記。 依據行政院法制局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訂定機關:經濟部海關署; 2019年2月8日],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海運快遞業者應依照海關法規定,向海關申明所持快遞貨物之報關資訊。第十條第二項則規定海運快遞業者應確保所持之快遞貨物無違禁品或限制進口之貨物。因此,如果業者違反上述規定,可能觸犯了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6條。 這是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可以作為對該法條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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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6 條規定:「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