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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運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標籤黏貼於海運快遞貨物上,供海關查。但商業交易確無發票者,應黏貼經發貨人簽署之價值聲明文件。
  2. 前項所定發票或條碼標籤有未貼、脫落或毀損情事者,應先行補貼始得辦理通關;補貼發票或條碼標籤,應由運輸業者及海運快遞業者聯名敘明理由,申經海關同意後,於海關派員監視下辦理。
  3. 以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之海運快遞貨物,經核定為按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之通關方式處理者,於補送書面報單時,應檢附發票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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