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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0 條

  1. 1.海運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標籤黏貼於海運快遞貨物上,供海關查。但商業交易確無發票者,應黏貼經發貨人簽署之價值聲明文件。
  2. 2.前項所定發票或條碼標籤有未貼、脫落或毀損情事者,應先行補貼始得辦理通關;補貼發票或條碼標籤,應由運輸業者及海運快遞業者聯名敘明理由,申經海關同意後,於海關派員監視下辦理。
  3. 3.以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之海運快遞貨物,經核定為按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之通關方式處理者,於補送書面報單時,應檢附發票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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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海運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標籤黏貼於海運快遞貨物上,供海關查核。非商業交易確無發票者,應黏貼經發貨人簽署之價值聲明文件。 舉例:如果一家海運快遞業者從台灣向某國家運送商業交易的貨物,他們應該將發票和條碼標籤黏貼在貨物上,以便海關進行查核。然而,如果有一批屬於非商業交易且沒有發票的貨物需要運送,則該海運快遞業者應黏貼由發貨人簽署的價值聲明文件。 2. 如果發票或條碼標籤在貨物上未貼、脫落或毀損,海運快遞業者應先行補貼才能辦理通關。補貼發票或條碼標籤時,應由運輸業者和海運快遞業者聯名敘明理由,經海關同意後,在海關監視下進行補貼。 舉例:如果在運送過程中,貨物上的發票或條碼標籤未貼好、脫落或毀損,海運快遞業者在進行通關之前必須先補貼好發票或條碼標籤。補貼時,必須由運輸業者和海運快遞業者聯名陳述理由,經海關同意後,在海關的監視下進行補貼。 3. 對於以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的海運快遞貨物,如果經核定需要按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進行通關,補送報單時應檢附發票和其他相關文件以供查核。 舉例:如果某批海運快遞貨物是以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並且經核定需要按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進行通關,海運快遞業者在補送報單時應附上相應的發票和其他文件,供海關查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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