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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9 條

  1. 1.海運快遞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登記: 一、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含海空合一)及其影本。
  2. 2.前項業者未具備報關業資格者,應指定配合之報關業者,並檢附其報關業務證照及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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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9條,海運快遞業者在向海關申請登記時,需要檢具以下文件: 1. 申請書:其中應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電話號碼。 2. 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包括海空合一)及其影本乙份。 如果海運快遞業者本身沒有報關業資格,則需要指定一個具有報關業資格並予以配合的報關業者,並檢附該報關業者的報關業務證照及其影本乙份。 資料來源: - 海關法規查詢系統: http://law.customs.gov.tw/FullText.aspx?LawID=GL00587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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