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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運快遞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登記: 一、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含海空合一)及其影本。
  2. 前項業者未具備報關業資格者,應指定配合之報關業者,並檢附其報關業務證照及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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