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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8-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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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海運快遞貨物之貨櫃應於進儲貨櫃暫存區
翌日
起三個工作日內拆櫃進倉。但情況特殊經海關
核
准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向海關申請設立而未設置貨櫃暫存區之專區
業
者,其裝運海運快遞貨物之貨櫃進儲專區以外經海關核准之暫存區域者,
準用
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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