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8-1 條
- 1.裝運海運快遞貨物之貨櫃應於進儲貨櫃暫存區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拆櫃進倉。但情況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向海關申請設立而未設置貨櫃暫存區之專區業者,其裝運海運快遞貨物之貨櫃進儲專區以外經海關核准之暫存區域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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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8-1 條,裝運海運快遞貨物的貨櫃應在進儲專區翌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拆櫃進倉,但若情況特殊並獲得海關核准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此外,在2021年5月20日修正生效之前已向海關申請設立的專區業者,若其在專區以外經海關核准的暫存區域裝運海運快遞貨物的貨櫃,則適用前述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海關署公告「對申報項目1072之貨物拆櫃內容事項之規範」,貨櫃在拆櫃進倉時,應詳細記載拆櫃內容,包括貨物的數量、種類、規格、重量等相關資訊,並於進倉後提供給海關審核。此舉可確保貨物的安全性與正確性,並促進通關作業的順利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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