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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8 條

  1. 1.依前條規定審查通過之者,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前條第三項文件所載設施及設備之建置,並以書面向專區所在地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經審查小組實地勘查通過後,由海關准登記,始得營運。
  2. 2.前項業者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建置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區所在地海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展延或未於展延期間內完成建置並以書面向專區所在地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海關得廢止依前條規定審查通過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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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8條規定了通過審查的業者在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應完成前一條第二項書件所載設施及設備之建置。在完成建置後,業者需要以書面向受理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經審查小組實地勘查通過後,海關核准登記,業者始得開展營運。 如果業者未能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建置,應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海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如果業者未在展延期限內完成建置,或未申請展延,海關有權廢止依前條規定審查通過的處分。 根據上述法條,業者在完成前一條所要求的建置後,需要通過實地勘查獲得海關的核准才能開展營運。如果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建置,業者需要向海關申請展延,但最長展延期限只有三個月。如果未進行展延或未在展延期限內完成建置,海關有權廢止之前的審查通過處分。 然而,根據題目所提供的資訊,未提及是否有業者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建置的情況,因此無法針對具體範例進行評論。此外,該項法條所參考的資料並未提供,所以無法提供最新的資料來支持解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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