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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7 條

  1. 1.專區所在地海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公告次年度得受理申請設立或擴增貨物通關線之港區、線數、申請條件及申請期間
  2. 2.申請設立專區之者,其資本淨額應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不足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提供擔保
  3. 3.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專區所在地海關申請設立專區: 一、申請書:應載明營利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住址;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專區所在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機關確認專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之證明文件。 三、封閉型場所平面圖:明確標示專區圍牆等實體隔離設施及警衛哨所之位置。 四、營運規劃書:包括專區地點、擴充能力、建築構造、預估貨物量、經營計畫及團隊、船舶靠泊碼頭、營運財務規劃、營運設施建置時程規劃及其他營運規劃相關文件。 五、通關設備建置書:包括X光檢查儀、合緝毒犬作業之輸送帶、進出倉刷碼設備、進倉異常訊息警示系統、監視器錄影系統、X光影像與貨名同步顯示系統及其他通關設備。 六、緝毒犬設施設計圖:包括緝毒犬候勤室、待勤室及其他相關設施。 七、檢疫犬設施設計圖:包括檢疫犬備勤室、綜合作業室及其他相關設施。 八、電腦連線及設備規劃書:包括符合海關管理作業需求之資訊系統、電腦備援措施及其他相關軟硬體設備。 九、其他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需要之設備規劃書。
  4. 4.專區業者變更其原有專區規劃、設施或設備,亦應依前項規定就變更事項備具相關文件事前提出申請。
  5. 5.專區所在地海關辦理第一項公告及前二項專區設立或變更之申請,應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機關參與審查;前二項審查作業應於審查文件齊備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有特殊原因者,得予延長,其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6. 6.專區所在地海關得依前項審查小組審查結果,准、部分核准或否准業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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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申請設立專區的業者,其資本淨額應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不足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提供擔保。這意味著申請設立專區的業者需要具備至少五千萬元的資本淨額,如果不足這個金額,則需要提供擔保。 2. 符合上述資本額規定的業者,需要向專區所在地的海關提供下列文件來申請設立專區: - 申請書:應詳細填寫營利事業的相關資訊,如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姓名等。 - 專區所在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機關確認專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 封閉型場所平面圖:明確顯示專區的圍牆和警衛哨所的位置。 - 營運規畫書:包括專區的地點、擴充能力、建築構造、預估貨物量、經營計畫、船舶靠泊碼頭、營運財務規劃等相關文件。 - 通關設備建置書:包括X光檢查儀、進出倉刷碼設備、進倉異常訊息警示系統、監視器錄影系統等通關設備。 - 緝毒犬設施設計圖:包括緝毒犬候勤室、待勤室、適合緝毒犬作業的輸送帶等相關設施。 - 檢疫犬設施設計圖:包括檢疫犬備勤室、綜合作業室等相關設施。 - 電腦連線及設備規畫書:包括符合海關管理作業需求的資訊系統、電腦備援措施等相關軟硬體設備。 - 其他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需要的設備規畫書。 3. 海關在受理專區設立的申請時,應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如果有需要,還可以邀請其他機關參與審查。審查作業應在審查書件及證明文件齊備的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如果有特殊原因,則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4. 第二項所提及的設施及設備的詳細需求以及前項審查作業相關規定,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這表示具體的設施和設備需求及審查作業相關規定可以在財政部關務署的公告中找到。 參考資料: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最新公告日期:2014年10月20日) - 海關緝私條例 (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12月28日) - 財政部關務署相關網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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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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