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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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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業者,指經營承攬及遞送海運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文獻中的資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明確定義了海運快遞業者的範疇,指的是從事承攬及遞送海運貨物快遞業務的營利事業。根據該定義,海運快遞業者必須具備從事快遞業務的營業資格,並負責處理海運貨物的運送和報關等相關業務。例如,一家在台灣從事國際貨物快遞運輸的公司就可以被視為海運快遞業者。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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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6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業者,指經營承攬及遞送海運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