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業者,指經營承攬及遞送海運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文獻中的資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明確定義了海運快遞業者的範疇,指的是從事承攬及遞送海運貨物快遞業務的營利事業。根據該定義,海運快遞業者必須具備從事快遞業務的營業資格,並負責處理海運貨物的運送和報關等相關業務。例如,一家在台灣從事國際貨物快遞運輸的公司就可以被視為海運快遞業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