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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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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區者未依海關要求增設、汰換設施或設備,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或未經海關准,擅自變更其原有專區規劃、設施或設備,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2. 2.專區業者違反第八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5 條,對於專區業者的違規行為,可能會受到以下處罰: 1. 對於未經海關核准,擅自變更原有專區規劃、設施或設備,或未依海關要求增設、汰換設施或設備的情況,海關可以依據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在一定期限內改正。若在期限內未完成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 如果三次處罰後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十分嚴重,可以停止其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六個月以下,或甚至廢止其登記。 2. 對於違反第八條之一的規定的專區業者,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在一定期限內改正。若在期限內未完成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 如果三次處罰後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十分嚴重,可以停止其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六個月以下,或甚至廢止其登記。 參考資料: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2年09月10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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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5 條規定:「專區業者未依海關要求增設、汰換設施或設備,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或未經海關核准,擅自變更其原有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