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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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5 條,對於專區業者的違規行為,可能會受到以下處罰: 1. 對於未經海關核准,擅自變更原有專區規劃、設施或設備,或未依海關要求增設、汰換設施或設備的情況,海關可以依據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在一定期限內改正。若在期限內未完成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 如果三次處罰後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十分嚴重,可以停止其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六個月以下,或甚至廢止其登記。 2. 對於違反第八條之一的規定的專區業者,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在一定期限內改正。若在期限內未完成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 如果三次處罰後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十分嚴重,可以停止其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六個月以下,或甚至廢止其登記。 參考資料: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2年09月10日)
- 業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七條第四項條文
- 第八十七條條文
- 予以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八條之一條文
- 關稅法 第 87 條條文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7 條條文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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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