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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區者未依海關要求增設、汰換設施或設備,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或未經海關准,擅自變更其原有專區規劃、設施或設備,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2. 專區業者違反第八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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