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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4 條

  1. 1.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以下簡稱專區),指供專用暫存待拆裝貨櫃、存儲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封閉型場所。
  2. 2.前項專區應設置於國際通商港口之管制區內,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置,接受海關管理,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專區周圍應設置圍牆或其他定著於地面之實體隔離設施,並設有警衛哨所。 二、分設貨櫃暫存區、點貨區、進口區、出口區、X光檢視區、緝毒犬及檢疫犬勤務區、查驗區、扣押區、待放區及放行區,各區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並符合通關作需有之面積。但貨櫃暫存區符合下列各目規定者,得設置於專區以外其他經海關准之區域: (一)設置於專區同一區段碼頭管制區內。 (二)周圍應設置實體隔離設施及監視器錄影系統,並設有警衛哨所。 (三)經海關審認貨櫃之存儲及移運安全無虞。 三、配置通關及查驗必要之設施及設備。
  3. 3.海關因通關及查驗需要,得要求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增設、汰換設施或設備。
  4.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向海關申請設立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應於擴增貨物通關線時,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完成實體隔離設施、警衛哨所及貨櫃暫存區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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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4條的規定,解釋如下: 1.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以下簡稱專區),指供專用暫存待拆裝貨櫃、存儲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封閉型場所。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指的是供專門暫存待拆裝貨櫃、存儲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和進行通關程序的封閉場所。 2. 前項專區應設置於國際通商港口之管制區內,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或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置,接受海關管理,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專區周圍應設置圍牆或其他定著於地面之實體隔離設施,並設有警衛哨所。 二、分設貨櫃暫存區、點貨區、進口區、出口區、查驗區、待放區、扣押區、緝毒犬及檢疫犬勤務區,各區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並符合通關作業需有之面積。 三、配置通關及查驗必要之設施及設備。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應該設置在國際通商港口的管制區內,依照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或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櫃辦法的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置,接受海關的管理,並且符合以下規定: - 專區周圍應有圍牆或其他固定在地面上的實體隔離設施,並設有警衛哨所。 - 專區內應設置貨櫃暫存區、點貨區、進口區、出口區、查驗區、待放區、扣押區、緝毒犬及檢疫犬勤務區,各區應有明顯的區隔和標示,並符合通關作業需要的面積。 - 需要配置通關和查驗必要的設施和設備。 3. 海關因通關及查驗需要,得要求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增設、汰換設施或設備。 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海關因為通關和查驗的需要,可以要求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增設、更換設施或設備。 4.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向海關申請設立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應於擴增貨物通關線時,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完成實體隔離設施、警衛哨所及貨櫃暫存區之設置。 根據本條第4款的規定,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向海關申請設立的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應在擴增貨物通關線時按照第二項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完成實體隔離設施、警衛哨所和貨櫃暫存區的設置。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進行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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