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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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業者對於不符合海運快遞貨物條件之貨物,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專區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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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4條規定,海運快遞業者若處理不符合海運快遞貨物條件的貨物且違反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且在專區辦理通關,海關可以依據關稅法第87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鍰,並可命其限期改正。若限期屆期後仍未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如果在三次處罰後仍未完成改正或是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可以停止該業者六個月以下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或是廢止其登記。 資料來源: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最後修正版)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八十七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關稅法 第 87 條條文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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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