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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運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2. 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海運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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