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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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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運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2. 2.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海運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1-2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如果海運快遞業者的登記被海關廢止,從廢止之日起五年內,該業者不得以相同名義再次申請登記。 2. 在前一項的規定中,相同名義的範圍包括海運快遞業者所屬的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名稱。 參考資料: 《快遞貨物通關辦法》(2014年7月18日修正、2016年3月30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00001

  • 廢止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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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1-2 條規定:「海運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