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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1-2 條

  1. 1.海運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2. 2.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海運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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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1-2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如果海運快遞業者的登記被海關廢止,從廢止之日起五年內,該業者不得以相同名義再次申請登記。 2. 在前一項的規定中,相同名義的範圍包括海運快遞業者所屬的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名稱。 參考資料: 《快遞貨物通關辦法》(2014年7月18日修正、2016年3月30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0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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