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二項,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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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2條,該辦法自公布日起生效。然而,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根據最新修正條文,這項法規對於海運快遞貨物通關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規範。具體而言,第32條規定了進口船舶所屬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應該在船舶進口24小時前向海關預報,並且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向海關申報進口相關文件(如船舶入港報告單、國籍證書、噸位證書等)。此外,該條文還明確規定了進口船舶未按規定申報的,將面臨相應的罰款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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