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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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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二項,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2條,該辦法自公布日起生效。然而,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根據最新修正條文,這項法規對於海運快遞貨物通關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規範。具體而言,第32條規定了進口船舶所屬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應該在船舶進口24小時前向海關預報,並且在船舶抵達後24小時內向海關申報進口相關文件(如船舶入港報告單、國籍證書、噸位證書等)。此外,該條文還明確規定了進口船舶未按規定申報的,將面臨相應的罰款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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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2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