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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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內容: 1. 根據第13條第1項,申請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的業者,其自備封條應符合第2條第2款第2目規定之條件。根據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2目,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應具備密碼保護機制,並能夠主動偵測封條是否被破壞,以及能夠記錄開封行為等相關資訊。 2. 根據第13條第2項,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應與海關各通關點已建置之電子封條固定式與手持式讀取器及其整體監控系統軟硬體相容。這表示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的系統應能夠順利地與海關通關點的讀取器及監控系統進行溝通和互動。 3. 根據第13條第3項,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的驗證基準可參考附表四。根據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附表四的規定,驗證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的基準包括封條識別號碼的正確性、電子封條密碼的保護和驗證、封條狀態的監控和評估等。 參考資料: 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海關關務科署:最近修訂日期不詳) 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附表四(中華民國海關關務科署:最近修訂日期不詳)
- 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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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