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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1. 申請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者,其自備封條應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條件,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2. 前項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須與海關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相容。
  3. 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之驗證基準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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