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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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變更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2.變更後之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自通知申請人變更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其變更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變更後進口之同樣貨物應依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 3.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將因預先審核結果變更導致損失者,得申請適用原預先審核結果,但以九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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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了海關變更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的程序和效力,具體內容如下: 1. 海關變更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敘明理由。這表示海關必須向申請人提供審核結果的變更通知,並在通知中解釋變更的原因。 2. 變更後的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自通知申請人變更之日起三年內有效。這表示變更後的審核結果在通知日之後的三年內有效。如果變更涉及到貨物的輸入規定,那麼在變更後進口相同貨物時,應根據進口時的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3. 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來證明他們已經簽訂合同並且根據預先審核結果進行交易,將因變更而導致損失,那麼他們可以申請繼續適用原來的預先審核結果,但是這個期限不能超過九十天。 根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 進口貨物原產地的預先審核結果是可以被海關變更的,但是海關必須提供書面通知給申請人並敘明變更的原因。 - 變更後的審核結果在通知日之後的三年內有效,且變更涉及到貨物的輸入規定時,進口相同貨物需要按照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 如果申請人因變更而遭受損失,可以提供證據並申請繼續適用原來的審核結果,但是這個期限不能超過九十天。 以上的解釋和結論基於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並參考了相關的法律資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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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