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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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政部關務署各關應設立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處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業務。
- 2.原審核海關應將第四條所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書、相關產地證明文件及其審核結果,通知其他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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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財政部關務署的各關應設立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處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業務。這意味著各海關應該有統一的辦理窗口和專人負責處理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的相關工作。 2. 原審核海關在進行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時,應該將申請書、相關產地證明文件以及審核結果通知其他各海關。這是為了確保各海關都能夠及時了解到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預先審核情況。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在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的過程中提高效率和準確性,以確保正確的原產地認定。根據以上參考資料中的相關內容,進口人在申報進口報關前,應該準備相關的產地證明文件,並按照相關法條要求,提交給海關進行審核。
- 核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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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