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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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供資料或樣品不全致無法辦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應於收到海關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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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申請人若提供的資料或樣品不完整,以致無法進行原產地預先審核,則應在收到海關書面通知的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然而,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則可以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的期限,延長期限以一次為限,且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例子:假設一家公司申請進口某個產品,並提出原產地預先審核的申請。然而,該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資料與樣品,以供海關進行審核。在收到海關的書面通知後的翌日起,該公司應在三十天內補件。假如該公司有正當理由,他們可以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的期限。但是,此延長僅能以一次為限,且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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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