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申請原產地預先審核,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相關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向貨物預定進口地海關申請。
- 2.前項申請,每一份申請書以申請一項貨物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申請原產地預先審核時,應填寫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向預定進口地的海關進行申請。每份申請書只能申請一項貨物。 根據司法院民事判例資料庫,有一個案例可以關聯到這個法條。該案例是關於進口商申請原產地預先審核的。進口商在申請中檢附了相關的產地證明文件,並向預定進口地的海關提出了申請。然而,海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請書中的產地證明文件有疑點,需要進一步調查確認。因此,進口商需要提供更多的證據來支持其產地聲明。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