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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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當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對受託者進行適當的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依據此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在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確保受託者能夠遵守相關法規並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同時,委託方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的監督事項及方式,以確保委託方能夠有效監督受託者的行為。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確保委託方和受託者之間正確執行其義務,以避免濫用個人資料或發生資料外洩的情況。 範例參考資料: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委託一家專門的資料處理公司處理其個人資料。根據第8條的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須對該資料處理公司進行適當的監督,並明確約定監督事項,包括監察該公司如何存儲和保護個人資料、如何處理資料洩露風險等。 - 另一例是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委託一家運輸公司處理其個人資料。根據第8條的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必須對該運輸公司進行適當的監督,並確定監督方式,如定期審查運輸公司的資料保護措施、要求運輸公司建立資料處理監管制度等。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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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