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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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應遵循財政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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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當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時,需遵循財政部對國際傳輸的限制,並告知當事人有關個人資料國際傳輸的區域。同時,需對接收資料的相關方進行監督,包括以下事項: 1. 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和方式。 2. 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權利的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 財政部對國際傳輸的限制命令或處分的相關規定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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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