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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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提供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個人資料之本人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規定。 三、如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應予告知。 四、具本法第十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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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在提供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權利時,應採取以下方式: 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的本人,或經個人資料的本人授權委託。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要求查詢或更正他的個人資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該要求該人證明他本人就是所要查詢或更正的個人資料的所有者,或者該人應提供相應的授權書。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並遵守相關的處理期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要求提供他的個人資料,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該向該人提供適當的方式,例如提供複製本或讓該人進行閱覽。同時,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該在合理的期限內完成相關的處理程序,並且根據相關法規訂定處理期限。 三、如有必要的成本費用,應向當事人告知。 舉例來說,如果提供當事人權利所需的行政成本,如印製複製本或提供相關資料的成本,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該在提供該服務之前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成本。 四、如有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的事由,應附上理由通知當事人。 舉例來說,如果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有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的合理事由,如個人資料可能牽涉他人隱私權或公共安全等問題,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該向當事人提供相關事由的理由通知,讓當事人理解並接受這樣的拒絕。 資料來源: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
- 第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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