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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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第六條自發布日施行外,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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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3條,該辦法除第六條自發布日施行外,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這表示該辦法中的第6條在辦法發布時就開始生效,而其他條款則在辦法發布後的六個月內開始生效。可參考之範例資料為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全文,但要確保這份資料符合最新版本的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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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