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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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因應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財政部關務署。 二、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 2.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遇有前項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自發現事故時起算七十二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如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關務署通報,並應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關務署。
- 3.財政部關務署收受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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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取的措施,以應對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根據該條規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取適當的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的損害,並通報財政部關務署。同時,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還應該查明事故的狀況,並以適當的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以及諮詢服務專線等。除此之外,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還需要研議預防機制,以避免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遇到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則應在發現事故後的72小時內,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關務署通報,並根據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關務署。這意味著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需要將事故詳細報告給財政部關務署,並根據情況不斷更新報告。 最後,根據該條規定,財政部關務署在收到通報後,有權依據本法第22條至第25條的規定,進行適當的監督管理措施。這表示財政部關務署可以對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行監督,以確保其執行相應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4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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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