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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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
- 2.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 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所屬人員責任範圍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方法或管理措施。 四、定期就執行任務情形向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 3.本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經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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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在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管理方面,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的資源。 根據本條第2款所述,指定的專人或專責組織應負責以下任務: 1. 規劃、訂定、修正並執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相關事項的計畫以及業務終止後的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2. 制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公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的依據、特定目的和其他相關保護事項,以確保所屬人員都能明確瞭解。 3. 定期對所屬人員進行基礎認知和專業教育訓練,使他們了解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所屬人員的責任範圍以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方法或管理措施。 4. 定期向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的代表人或經其授權的人員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執行任務的情況。 最後,依照第3條的要求,本計畫的制定或修正應經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的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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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