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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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中央銀行及其委託之銀行為經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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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第10條規定,本公債的還本付息由指定的中央銀行及其委託的銀行擔任經理機關。根據該條例,中央銀行及其委託的銀行負責處理這筆公債的還本與付息事宜。 相關範例:根據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第10條,當時中央銀行及其委託的銀行被指定為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的經理機關。這些機構負責處理公債的還本和付息事宜,確保按照條例的規定進行。
立法沿革 1 版
(0380119 制定)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中央銀行及其委託之銀行為經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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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0119 制定)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中央銀行及其委託之銀行為經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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