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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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票面,為黃金五市錢、一市兩、五市兩、十市兩、五十市兩五種,均為無記名式,不得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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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第11條,該條規定了黃金短期公債票面的金額和性質。該條規定短期公債的票面分別是黃金五市錢、一市兩、五市兩、十市兩、五十市兩五種。這些票面都是無記名式的,意思是無記名債券持有人不能掛失其擁有的債券。這條規定保障了無記名債券持有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黃金短期公債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Query=%e9%bb%83%e9%87%91%e7%9f%ad%e6%9c%9f%e5%85%ac%e5%82%b5%e6%a2%9d%e4%be%8b
立法沿革 1 版
(0380119 制定)
本公債票面,為黃金五市錢、一市兩、五市兩、十市兩、五十市兩五種,均為無記名式,不得掛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80119 制定)
本公債票面,為黃金五市錢、一市兩、五市兩、十市兩、五十市兩五種,均為無記名式,不得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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