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1 條
快速跳轉
中央政府為在臺灣地區實施平均地權,授權該區省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發行各該省 (市) 平均地權土地債券 (以下簡稱本債券) ,特制定本條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1 條是指中央政府為在臺灣地區實施平均地權,授權該區省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發行各該省 (市) 平均地權土地債券。根據這條法條,中央政府將權限轉交給各省 (市) 政府,允許他們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發行土地債券。這些債券的發行是為了支持實施平均地權政策。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