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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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土地價款之用途,且債券的發行應按照平均地權條例第6條的規定進行。 根據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的相關資訊,平均地權條例是用於實施土地收買或區段徵收時的補償機制。其中,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條的規定,債券的發行應按照實施當時的土地價款計算,以確保補償的公平性。 例如,當政府進行土地收買或區段徵收時,根據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補償,而政府可以選擇發行土地債券作為補償方式。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2條,這些債券專門用於支付土地價款。在償付土地價款時,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條,發行債券的金額應按照當時的土地價款計算。這樣可以確保補償金額的準確性與公正性。
- 平均地權條例法規
- 照價收買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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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