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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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分別委託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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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