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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5.15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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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為在臺灣地區實施平均地權,授權該區省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發行各該省 (市) 平均地權土地債券 (以下簡稱本債券) ,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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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分別委託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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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由省 (市) 庫保證,並以省 (市) 平均地權基金為還本付息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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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之償還,依本息合計均等攤還法,自發行之日起,每屆滿一年,攤還本息一次,分五年償清;其還本付息表應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按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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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5.1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