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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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由省 (市) 庫保證,並以省 (市) 平均地權基金為還本付息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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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5 條,該條規定了土地債券的保證機構和還本付息的財源。根據本條的規定,該債券由省(市)庫保證,而還本付息的財源則是省(市)平均地權基金。這表示土地債券的本金和利息由省(市)庫來保證,而償付的資金則是來自於該省(市)的平均地權基金。這可以確保土地債券的償付能夠有穩定的財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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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