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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省各縣 (市) 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由省撥借土地債券,分年歸還;其償還暨收支管理辦法由省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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