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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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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縣 (市) 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由省撥借土地債券,分年歸還;其償還暨收支管理辦法由省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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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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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照價收買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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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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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6 條規定:「臺灣省各縣 (市) 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由省撥借土地債券,分年歸還;其償還暨收支管理辦法由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