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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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採無記名式,憑券兌付,其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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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7條的規定,該債券屬於無記名式債券,憑券兌付。這意味著如果債券遺失、被盜或滅失,就不能掛失止付,並且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的規定。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遺失、被盜或滅失的債券被他人盗用兌付,從而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和權益。債券持有人在失去債券的情況下並不能以此為理由來請求賠償或其他救濟,也不能按照民法關於遺失債券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1.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2. 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 3. 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 4. 民法第七百二十七條
- 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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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