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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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發行數額、日期、債券面額及利率,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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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4 條,債券的發行數額、日期、債券面額及利率需要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報請行政院核定。這表示債券的相關細節需要經過政府的核定才能確定。根據這條法規,發行債券的相關文件應該包含政府核定的數額、日期、面額和利率等資訊。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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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