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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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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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