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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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免徵印花稅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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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11條規定,此債券免徵印花稅及所得稅。根據參考資料所引用的臺灣所得稅法第30條和第37條,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了免稅所得的範圍,而所得稅法第37條則規定了應納稅金額的計算方式。因此,這項法規促進了土地債券的發行,對投資者而言具有稅務優惠。 例如,如果某人購買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時,根據本條例第11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印花稅和所得稅的稅務負擔。這意味著該人在購買債券時不需要支付額外的印花稅,並且在將來賺取投資收益時也不需要納稅。這項稅收優惠可以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的投資。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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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