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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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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當年本息券持有人,得十足用以承購當年政府出售之照價收買區段徵收之土地,並得抵繳承租上列土地當年之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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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名詞
  • 照價收買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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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債券當年本息券持有人,得十足用以承購當年政府出售之照價收買、區段徵收之土地,並得抵繳承租上列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