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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債券當年本息券持有人,得十足用以承購當年政府出售之照價收買區段徵收之土地,並得抵繳承租上列土地當年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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