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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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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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12-1條規定,該債券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這表示如果持有該債券的人在屆滿五年後仍未請領相應的金額,債券發行機構將不再支付該金額。這一規定可以保護發行機構避免長期保存未請領的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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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