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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5.15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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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專作依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百十五條徵收左列各款公共建設用地,補償地價及建築改良物時,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之用: 一、鐵路、公路、市區道路、飛機場站與港灣之開闢及改善。 二、防水、蓄水、灌溉、排水與下水道之興建及改善。 三、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對新工業區及新社區之開發。 四、實施都市計畫,對前三款以外公共設施之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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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每年度發行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省市當年度地方總預算百分之二十。但每年還本付息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省市當年度地方總預算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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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之發行數額、日期、債券面額、利率及償還期限,由發行之省市政府擬具發行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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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於償付地價及建築改良物價款時搭發;其搭發成數,由省 (市) 政府擬訂,經省 (市) 議會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徵收土地,依前項成數計算搭發本債券之數額時,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自補償之地價中扣除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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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分別委託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市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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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還本付息基金,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按年列入各該省、市地方總預算,預期撥交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市銀行專戶存儲備付。 臺灣省政府所轄縣 (市) 政府依第二條之規定補償地價及建築改良物價款時,得由省撥借土地債券,分年歸還;其償還辦法及財源,由省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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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償還期限為四年至八年。第一、二兩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付息一次;自第三年起,每年平均攤還本息一次,期滿全部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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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5.1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