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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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採無記名式,憑券兌付,不得掛失;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同法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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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9條的規定,該債券屬於無記名式,持有人只需憑券即可兌付,且不得掛失。同時,該債券也不適用民法第720條第1項但書、民法第725條及民法第727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民國77年)
- 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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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